雪榕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雪榕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雪榕生物2020年限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三)2020年4月20日,雪榕生物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
议通过《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1日召开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
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暂缓授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解锁及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6日召开并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
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登记日起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以2017-2019年公司净利润
均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7-2019年公司净利润均值
2020年净利润指标是以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0827595_B0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0年度
《审计报告》”)、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出具的《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3、根据2020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书面确认,雪
榕生物2020年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中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增长率不低于30%,符合上述第3条所述公司层面业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www.609000.com,